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省内纳税人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简化纳税人在吉林省内跨市、县(区)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现将纳税人在吉林省内跨市、县(区)变更登记流程(以下简称跨市、县迁移)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吉林省内涉及跨市、县迁移,只需办结本公告第三条所列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二、纳税人跨市、县迁移应填写《跨市、县迁移申请表》(见附件),并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三、纳税人提出跨市、县迁移申请后,应办结以下事项:
(一)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纳税人,有空白发票的,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具软件中做“发票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