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6号
),以下简称“代开普通发票
公告
”)的工作要求,揭阳市国税局就我市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内,开票次(份)数不超过10次(份),累计开票金额低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由于国税部门未受托代征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关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由揭阳市国税局按统一规格重新刻制,各县(市、区)国税局领取后,自“代开普通发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