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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4〕11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加强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一站式调解工作重要意义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数量不断增长,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问题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全面提升“抓前端、治未病”能力,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压实责任,积极推进一站式调解中心建设任务

加强对一站式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周密部署落实,确保我省一站式调解工作扎实推进,形成特色,取得实效。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统筹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巡回审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各级总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各单位共同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构建工作模式。促进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的合作,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新模式,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增加联合调解职能,工会和商(协)会调解组织根据实际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探索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参与司法行政部门“一站式”安徽特色解纷体系实体或网络平台建设。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的沟通配合,建立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

(三)配强专业力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组织保障,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的,由设立单位安排人员派驻、轮驻,也可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工作。要加强调解员业务技能联合培训,培育建立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样化劳动争议调解需求。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共同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各地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推动建立健全调解员办案补助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助、仲裁员办案补助等合理确定调解员办案补助标准。

三、规范流程,不断提升一站式调解中心调解能力

依照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理顺工作流程、细化工作举措、规范调解行为、强化服务保障,确保联合调解工作高质量开展。

(一)依法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56号)及《关于印发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3号)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二)高效调解案件。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