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的通知
粤财法〔2016〕1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4号
)规定,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现将换算比、折算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换算比和折算率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销售情况,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原则进行测算,现确定铁矿等9 种税目的换算比或折算率,具体见下表:
广东省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换算比 折算率
1 铁矿 精矿 1.28
2 金矿 金锭 1.15
3 铜矿 精矿 2.95
4 铅锌矿 精矿 0.51
5 高岭土 原矿 0.67
6 萤石 精矿 1.36
7 硫铁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