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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和农业生产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以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农业生产区是指森林防火区和城市综合管理区外的农业生产活动的区域。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清晰的野外用火管理责任体系,并建立跨部门联合、配合执法机制和跨地区协作执法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及时处理野外用火管理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加强野外用火巡查、隐患排查、火灾前期处置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野外用火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区的农事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野外用火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当通过拨打119、12345、12350电话等形式举报,并可以及时劝阻;有关单位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置。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野外防火知识。监护人应当加强监护,防止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野外玩火。

第五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

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本市森林高火险期。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可以适当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