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财资〔2025〕15号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企业:
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财资〔2024〕167号),我区已入选财政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名单。为推进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们选取了部分区直部门、区直企业和设区市财政局作为试点单位,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及《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财资〔2024〕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桂财资〔202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我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决定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选择部分区直部门、区直企业和设区市财政局(以下统称试点单位),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流程,形成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工作指引,打造数据资产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为后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我区数据资产管理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
综合考虑区直部门、区直企业和设区市财政局数据资产管理基础和试点意愿等因素,确定在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林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气象局等区直部门,广西现代物流集团、广西投资集团、广西农垦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林业集团、广西旅游发展集团、广西农村投资集团等区直企业,南宁、桂林、北海等设区市财政局开展试点。
三、工作目标
以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试点时间。其中,2025年上半年,试点单位启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选取试点主要内容,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2025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2025年年底前,充分挖掘数据资产应用场景,推进数据产品开发,在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2026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通过试点在科技、水利、农业、交通、林业、气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数据资产摸底。试点单位应于2025年4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系统清查,全面摸清本单位持有的数据内容、规模、覆盖范围、是否授权运营等情况,并加强数据汇集、治理,提升数据资源质量。对满足本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等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全部纳入数据资产管理范畴。
(二)编制数据资产台账。试点单位应于2025年5月底前,对本单位已确认数据资产进行信息收集和记录,编制包含数据资产名称、简介、权属、分类、是否确权登记、财务入账状态等关键信息的数据资产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形成规范化的数据资产管理台账。
(三)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支持有关主体将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应登尽登,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产应在对外提供使用之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资产登记。试点区直部门要在广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就本单位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资产信息卡片”,生成数据资产证书,作为数据资产对外授权使用的凭证;数据资产登记实行动态管理,数据资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登记有误、数据损毁灭失等情况时,登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点区直企业应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登记资产信息卡片,并加强动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管理情况逐步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四)探索数据资产入账。试点区直部门参照《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进行数据资产计量和入账,计入“无形资产——数据资产——×××”等科目,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可暂按名义金额登记入账,待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后或者新政策规定出台后再进行调整,严防虚增数据资产价值。试点区直企业要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等要求,做好数据资产入表等账务处理。数据资产价值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账务。
(五)完善授权运营机制。试点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授权运营工作。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程序,试点区直部门申请对外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应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区直企业数据资产对外授权运营,应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结合实际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不同模式,开展数据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授权。强化授权运营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调整或收回授权运营事项。鼓励运营机构依法合规通过技术、服务等方式支持数据提供部门的数据治理建设。
(六)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积极探索以协议形式约定各参与方获取合理比例收益的机制,实现在分配方式、激励措施等方面的灵活配置,保障各权利主体依法依规享有收益权利。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试点区直部门数据资产使用及处置收入按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