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的公告
》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文件印发),结合广东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3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8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文件印发),结合广东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设置稽查局的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
第四条 下列时间不计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限:
(一)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三)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填写《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加盖部门印章,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