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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2018〕5号

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 粤国税函(2018)87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市国税局相关工作方案将另文下发。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5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8)87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64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认识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重要意义,把该项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重要工作来抓。省、市国税局要分别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增强该项工作的统筹落实力度。省国税局负责制定专项工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