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黑政规〔2019〕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规定的档次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四)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方式。省人社厅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我省宏观经济数据,测算并公布全省下一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核定缴费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五)待遇衔接办法。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为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待遇水平过渡意见,另行制定我省统一的待遇过渡办法。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并组织发放。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基金预算由省人社厅统一编制,省财政厅审核并汇总编制。其中,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税务局共同编制。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严格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市(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