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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4〕6号


信息有效期 2029-03-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湘政办发〔2022〕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 责任追究范围。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追责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资产损失认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

资产损失按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重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含)〕。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八条 责任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较大及以上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条 追责处理。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停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3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3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以集体形式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承担集体责任,给予有关经营决策机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决策参与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所属子企业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上级或更高层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比照本办法第十条领导责任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一)受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企业下列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2.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3.监管企业报告的。

4.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二)初步核实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初步核实的工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