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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规〔2025〕13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9日

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我省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省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保护员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后是否延续实施,按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评估结果另行确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等。该项资金由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具体负责。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1.其他自然保护地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包括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结合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对受损的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维护生物多样性;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必要的专项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湿地植被恢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和拆除围网等建设;区域内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生态系统的保护、监测、调查、宣教等;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受损、补偿谁”原则,对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内候鸟迁飞路线上因候鸟等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渔业、牧业受损或减产的,因生态保护等造成集体湿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施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补偿对象需长期支持配合湿地和候鸟保护工作。

2.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项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生境保护与修复、种群调控优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繁育、放归自然等拯救保护措施;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以及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和补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繁育、培植以及回归原生境等拯救保护措施;林草系统管理的古树名木抢救复壮。

(三)整合实施森林保护修复补助政策,将原中央财政支持的国有林管护、天保工程区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森林抚育、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等补助,统筹整合为森林保护修复补助。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森林保护修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以及重点国有林区与停伐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贷款贴息。其中,森林保护修复补助由地方按规定统筹用于森林资源保护修复、转型发展和民生保障,优先确保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用于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停伐奖励。

实施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并轨,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实行管护、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天然商品林实行管护和补偿;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推动国有林区和林场社会稳定和转型发展;全面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根据不同的修复方向,以森林抚育为重点,适当兼顾低质低效林改造等,加快正向演替,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对重点国有林区安排与停伐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贷款贴息。

(四)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劳务报酬。

(五)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者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林草局、省财政厅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审核等情况确定。项目主体通过项目答辩等竞争方式争取项目支持并作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支出进度。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会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县(市、区)扣减相应资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县(市、区)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的县(市、区)。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国家公园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其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90%)、国家公园面积(10%)等测算,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前期工作扎实、已向国务院提出设立申请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中央财政预算下达金额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省级收到中央财政补助国家公园支出资金后,由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具体负责分配。

第十二条  中央对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数量(65%)及面积(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20%)和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数量(5%)测算。

省级对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落实到具体项目按照项目法分配。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补助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森林保护修复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部分按照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数量(50%)、质量(10%)、生态贡献(5%)和重点国有林区转型发展(35%)测算,并设置有关调节系数对初步分配结果进行必要调节;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按照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重点国有林区与停伐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国家林草局审核的贷款余额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测算。

省级收到中央财政补助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资金后,按规定统筹用于森林资源保护修复、转型发展和民生保障,优先确保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用于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落实到国有森工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原天保工程补助,结合项目入库情况,按人员、管护面积和以往年度资金额度比例等因素分配。其他保护修复、转型发展支出按照年度工作任务、补助标准测算分配。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拨付我省资金规模和政策实施县申报选聘生态护林员总人数测算出全省年人均补助标准,统筹考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  省林草局商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项目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根据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

第十八条  接到林业草原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30日内,省财政厅审核省林草局分配建议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对于中央预告知我省下年度补助资金,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下达,并统一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央补助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直接批复下达,需细化分配的资金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林草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县(市)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各市(地)、县(市)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实现绩效目标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  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纳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在确保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前提下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三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日常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本级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抚育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2023〕1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原省林业厅)、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与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黑财规〔2023〕16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护修复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下一阶段实施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8〕13号)、《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8〕17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与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https://www.hlj.gov.cn/hlj/c116006/202308/c00_31662948.shtml

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下达我省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省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退耕还林还草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后是否延续实施,按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评估结果另行确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和其他国土绿化等。其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其他国土绿化补助用于“三北”地区以外的森林质量提升、造林、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防沙治沙等。

1.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用于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牧民增收。

2.其他国土绿化项目

(1)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用于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的支持内容。

(2)其他国土绿化项目。支持开展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等森林质量提升;支持开展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和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绿化;支持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根据草原类型、自然条件和退化程度等因素,科学选择种草、改良等退化草原修复措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围封,保护修复成果。

(二)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1.森林草原防火项目。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包括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维护,以及边境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等。

2.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一是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外来林草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疫情防治及重点区域联防联控。二是本省区域内松树钻蛀性害虫、鼠害、草原蝗虫等重大常发林草有害生物预防、监测、除治。

3.全国性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普查)项目。采用图斑与样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托国家下发的森林、草原、湿地等遥感判读疑似变化图斑,结合日常经营管理、林草执法等工作中发现的变化,在全省监测区范围内以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林草资源图为本底开展图斑调查;对国家统一布设的样地开展样地调查,获取森林、草原、湿地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现状及其变化数据。

4.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项目。一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包括对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试验林等开展良种选育、生产、种子(苗)检验、贮藏等。二是育苗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培育的造林树种的良种苗木。三是以提升国产草种自给能力为目标,开展已审定的优良草品种原种扩繁,抗逆性强、饲用价值高的草种扩繁生产,以及草种质量提升。四是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开展国土绿化树种草种、重要乡土树种草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草种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

5.林草科技推广项目。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围绕“三北”工程攻坚战、集体林改等中心工作科技支撑需要,在林草良种培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经济林和林下经济、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林草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地建设、林草机械等领域开展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

6.林业草原生产救灾项目。用于清理受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的倒木、枯死木和因自然火源引发森林火灾的烧死木,在受灾林地上应急恢复植被,购置灾后恢复重建必要的设备,维修受灾损毁的防火道路、作业道等设施。

(三)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林草局、省财政厅通过审核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在项目审核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审核等情况确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县(市、区)扣减相应资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县(市、区)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的县(市、区)。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第十一条  国土绿化支出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

(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林草局组织核查的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每亩退耕还林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二)其他国土绿化补助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国土绿化示范项目通过项目法分配;其他部分按照国土绿化任务(80%)、资源状况(20%)测算。

第十二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除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补助通过项目法分配,其他项目通过因素法分配。

收到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资金后,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补助15%、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补助20%、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补助25%、林草科技推广示范补助10%、全国性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普查)项目10%,剩余20%结合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储备入库情况,上年度资金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结果对分项补助调节分配。其中用于支持应对国家启动应急响应,对林业草原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的林业草原生产救灾支出,可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应急部门定损后涉及的救灾实际成本等因素,结合受灾地区财力状况确定补助金额。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落实到具体项目按照工作任务70%、资源状况15%、政策因素15%测算,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租机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五条  省林草局商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省财政厅审核省林草局分配建议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对于中央预告知我省下年度补助资金,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下达,并统一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央补助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直接批复下达,需细化分配的资金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林草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

第十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条  各市(地)、县(市)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草局。

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对各市(地)、县(市)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实现绩效目标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林草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本级单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草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2023〕1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原省林业厅)、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与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黑财规〔2023〕16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下一阶段实施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联规〔2021〕3号)、《黑龙江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农〔2009〕60号)、《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7〕16号)、《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21〕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与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https://www.hlj.gov.cn/hlj/c116006/202308/c00_31662948.shtml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