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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 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青岛市范围内符合《通知》 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公告如下:


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 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640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 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5800元。

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市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