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工信联规〔2024〕1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现将《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哈 尔 滨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0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规范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二条 按照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定额奖励资金使用的要求,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工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计资金应用规范、高效的评估方法,建立全流程跟踪机制,负责项目的审核、验收,并按照程序确定企业数字化改造奖补额度报市政府审定;开展绩效管理,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验收和评审筹备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预算;负责按照市政府意见下达资金。
(三)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项目入库、申报等的联络、动员、推进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工作;配合开展诊断、培训、对接等公共服务工作。
(四)各区县(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生态培育等中小企业数字转型工作,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补助。支持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对符合改造范围、改造后达到数字化水平评测二级水平、通过验收评审的企业,支持额度依据核定改造投入给予补贴,30万以下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70%,金额不超过18万;30万至80万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60%,金额不超40万;80万以上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50%,金额不超过50万。每家企业累计支持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目数不超过3个。
补贴比例和额度可能视不同批次入库培育、资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余额等实际情况予以微调。
(二)数字化服务商和产品服务培育奖补。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研发推广“小快轻准”、“链式”转型产品服务,对遴选出的优秀“小快轻准”、“链式”转型产品服务给予奖补。每项“小轻快准”产品服务最高不超过15万,总金额不超过450万;每项“链式”转型产品服务最高不超过30万,总金额不超过150万;每家数字化服务商获得培育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支持。
1.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运营。建设运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最高不超过1020万元。
2.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奖励。试点行业组长单位牵头组织数字化服务商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并达到预期指标成效的,对组长单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结合诊断企业数量及成效确定,每户组长单位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总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3.数字化转型意愿能力提升培训。支持选取第三方开展数字化转型意愿能力提升培训,最高不超过70万元。
4.试点行业数字化转型路线规划。支持选取第三方编制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路线规划,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四)数字化改造跟踪监测及验收评估。选取第三方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对被改造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评测、成效评估、验收评审,对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成效进行跟踪评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促进。鼓励开展智库服务、产融服务、“小快轻准”产品测评、产业活动等生态促进工作,鼓励企业围绕数字化转型加大技术、人才、资金等各类创新要素供给。
(六)其他相关工作方向。根据全市数字化转型相关政策和工作实际,支持其他在城市试点工作范围内开展的相关工作方向。
第四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业、电气装备制造业、锅炉及原动装备制造业、药品生产制造业、食品精深加工及食品制造业生产工业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配合哈尔滨市中小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按规定向各项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采购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80%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补助。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履行项目入库、跟踪监督、测评评估、验收评审等程序,提交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有效凭据,确认符合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后,经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九条 数字化服务商和产品服务培育奖补、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奖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制定遴选评审标准,履行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十条 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批发放,在经过规定程序后发放不低于70%,根据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验收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负责指导中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以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总体绩效目标和各项重点任务目标为导向,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明确、具体、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市工信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