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9〕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地税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粤府办[2009]2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现就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仍按《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价[2002]99号、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 ( 粤府函[1999]141号等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分别计征1.0‰—1.3‰。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三)对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仍按省政府《 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 ( 粤府函[1999]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