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6)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4〕194号)等要求,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对照税务总局制定和出台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对我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全文废止《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规程的通知》(湛国税发〔2006〕35号)。
二、全文废止《关于对我市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意见》(湛国税发〔2008〕71号)。
三、全文废止《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湛国税发〔2008〕137号)。
四、全文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国税发〔2009〕78号)。
五、全文废止《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湛国税发〔2009〕82号)。
六、全文废止《关于明确市区范围内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国税发〔2009〕115号)。
七、全文废止《关于明确市区范围内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湛国税发〔2009〕149号)。
八、全文废止《
关于修订《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规程》相关条款规定的通知
》 (
湛国税发〔2010〕130号
)。
九、全文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范围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国税函〔2010〕4号)。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17日
关于《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今年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并于2014年10月1 日起在全国税务机关试运行。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4〕190号)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现行业务流程与《纳税服务规范》的对照检查梳理工作,要以“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按时完成对与《纳税服务规范》不一致的制度文件清理废止或修订完善工作。为此,我们制定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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