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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效期5年】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住建规〔2025〕1号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征管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征收节点和征管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

(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三)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

(四)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黑财税〔2022〕38号

(五)哈尔滨市发改委、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哈发改联〔2018〕62号)

(六)哈尔滨市住建局《关于非住宅建设项目不同步征收燃气设施费的通知》(哈住建发〔2022〕271号)

如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有所调整,按调整后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执行。

二、征管主体

市住建局(市治欠保支中心)负责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除经开区)等五个主城区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哈尔滨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哈尔滨经开区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区域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征收节点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应主动到配套费征管单位(以下简称征管单位)缴纳配套费。其中:住宅类建设项目,可按实际开工面积缴纳配套费,具体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为准;非住宅类建设项目,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四、征管程序

(一)征管单位在“黑龙江省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哈尔滨”(以下简称工改平台)获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后,通过工改平台向建设单位推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书》,告知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配套费(各征管单位需向辖区营商环境部门申请办理电子印章,涉密工程由证照核发单位线下通知征管单位,征管单位线下向建设单位送达,以下相同情况均按此方式线下操作)。

(二)征管单位通过工改平台向供水、排水、燃气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推送《关于对项目专项设施条件认定的函》,同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享至服务企业,由服务企业认定建设项目供水、排水、燃气设施的专项配套情况。对具备专项配套设施条件的,由服务企业通过工改平台向征管单位回复《专项配套设施具备条件认定意见书》,由征管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缴纳专项配套费;对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条件的,由服务企业通过工改平台向征管单位回复《专项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认定意见书》,暂不收取专项配套费,待具备条件后,由服务企业通过工改平台向征管单位回复《专项配套设施具备条件认定意见书》,由征管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缴纳专项配套费。

(三)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审批窗口向建设单位送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征管单位在工改平台获取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信息后,通过工改平台向建设单位推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提示书》。

(四)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后的一个月内仍未缴纳配套费的,征管单位向建设单位送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缴通知书》,限期五个工作日内缴纳。

(五)建设单位经催缴,逾期仍未缴纳配套费的,征管单位向建设单位送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建设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缴纳义务,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管单位向建设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缴与返退

(一)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阶段,征管单位根据从工改平台获取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复核配套费应缴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需补缴或返退配套费的,通过工改平台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二)需补缴配套费的,征管单位通过工改平台向建设单位推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征管单位补缴配套费。到期未补缴的,按本通知第四条中的(五)相关程序,由征管单位启动追缴。

(三)需返退配套费的,征管单位通过工改平台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征管单位递交申请,征管单位出具返退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配套费返退。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市、区、县(市)各级征管单位要高度重视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主动落实征管主体责任,按照征收节点、征管程序,规范开展配套费征管工作。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市、区、县(市)各级征管单位要依据工作职责,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配套费征管机制,完善配套费征管程序,严格落实配套费征管工作。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费等行为。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对配套费征管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征管单位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问责。

(四)部门联动,强化指导。市级财政、发改和住建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和业务衔接,市级财政、发改部门要积极与省财政、发改等配套费征收标准制定和政策制发部门沟通,加强对征管单位指导,强化政策解读,确保配套费征管工作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