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国税发〔2006〕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l.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发放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但要按规定征税;对外来经营的外埠经营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新版税务登记表及印章使用
CTAIS上线后启用三种新版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各一式二份。新版税务登记表的样式详见附件1。
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停业登记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等税务登记相关文书的税务机关印章,统一使用业务专用章。各分局原税务登记专用章停用,请在9月底前缴回市局征管科。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不包括封面、外框)。各分局收回后,必须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右上角注明“作废”字样并做好登记,待换证完毕后销毁。如果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的,要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市级或以上的报刊(如东莞日报)刊登遗失声明后,凭遗失声明办理换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此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规定的位置上。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亦要按规定报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