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7-24 黔地税发〔2006〕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和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种类。
第三条 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凡在贵州省境内的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同时涉及多个地税机关管理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加盖其他实施管理的地税机关印章。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于核发后3日内及时传递一份给其他实施管理的地税机关。
第五条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地税机关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税务登记证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采取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所缴纳主体税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向国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向地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到地税局或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经地、国税双方盖章发放。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后,于次日将一份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由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联合确定。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八条 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二)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三)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九条 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权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改组改制企业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八)纳税人属分支机构的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发包人或者出租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承包或租赁合同;
3、承包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