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7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预算管理规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0日
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平衡的原则。省本级年度预算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三)完整细化的原则。省级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当编入省本级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制到款。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
(四)严格预算约束的原则。省本级预算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五)讲求绩效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预算支出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年度预算编制应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六)公开透明的原则。省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算(涉密信息除外)。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省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工作。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省直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省本级预算按以下方法编制:
(一)一般公共预算的收入预算应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收入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零基预算的原则,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应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测算情况、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情况等进行编制,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条 省本级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下达预算编制通知。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省级财政部门向省直各部门印发省本级预算编制通知文件,明确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相关政策,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二)编制申报预算。省直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省直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初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级地税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议草案,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初审。
(三)形成预算初步安排意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政策、各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安排意见,参考上一年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年收支预计,经与各部门沟通后形成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四)编制省本级预算草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审定的预算初步安排意见,编制形成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建议草案,报省政府审定。
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议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经省政府批准的预算建议草案基础上,编制形成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履行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程序。
第九条 省本级预算按照以下程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十日前,将省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省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提交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表及说明等材料。报告和预算草案中应当单独列示省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省本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