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五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9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该“通知”第一点中“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明确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税字〔1995〕9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