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24〕62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建设、交通、水务、轨道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举报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实名向建设、交通、水务、轨道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违法主体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的一项(不含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的15%计算。案件涉及多个违法主体的,以其中罚款金额最高的一项计算,不重复叠加计算。奖励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标准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项目名称、具体的违法行为及真实、有效的关键证据。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违法行为,或者举报人没有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四)举报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对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的举报;
(六)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认定;
(七)受理部门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等。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受理工作坚持行业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受理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部门法定职责的,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属于本系统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部门可进行督办;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证据不足的,暂存待查。若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受理机构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举报的违法发包、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