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1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的通知
辽财税〔2021〕273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等12家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确认为我省2021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并予以公布。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
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
附件:辽宁省2021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省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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