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集资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深圳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产权受让方、投资方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集体企业产权,是指集体企业依法持有的企业股权和资产。其中,资产是指依法认定为集体企业所有的财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和其他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因集体企业资产转让,以及所持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起产权权属变动的活动。但不包括:在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依法继承股权、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以及《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集体股比例调整;集体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产权划转;集体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销售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市场商品房。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公司章程对集体企业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集体企业在编制产权交易方案前,应当从有利于企业经济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以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 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股权转让;
(二)增资扩股;
(三)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集体企业不得将产权以拆分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七条 集体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产权交易,应当编制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含名称、性质、现状、权属和抵押、质押情况等;
(二)涉及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情况;
(四)产权交易主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评估结果;
(六)交易底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七)履约保证金(如有);
(八)交易条件;
(九)交易方式;
(十)合同文本。
第九条 集体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投资方设置资格条件,增资扩股的除外。
第十条 集体企业在编制交易方案前,应当对拟交易的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首次披露拟交易产权的交易底价,原则上不低于该产权的资产评估值。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或者决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方案涉及企业债权债务处置的,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交易方案公示结束后,集体企业应当报街道监管机构备案。街道监管机构在集体企业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交易方案完成备案后,集体企业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书面交易信息、交易方案及相关材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交易方案编制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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