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2014年1月2日 穗地税发〔20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规定,现就我市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2013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
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上述各项所得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如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应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还可以委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
纳税申报。受托任职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
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可凭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申报网址为:http://www.gdltax.gov.cn/wsgs/)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大厅(http://www.gzds.gov.cn)进行申报。纳税人初次使用网上申报的,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上网查询,或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凭身份证件查询初始密码;纳税人上年度已采用网上申报的,可继续使用上年自行修改确认的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