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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2-12
各县(市、区)国资局(办),各出资企业:

为了加强襄阳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现对企业产权状况高效、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管,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经委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范围

1.襄阳市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国有企业);

2.一级国有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二、产权登记程序

1.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产权登记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核。湖北省政府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管理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产权管理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

3.一级企业各级子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按照企业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管理系统逐级审核、报送一级国有企业(在产权管理系统中为“国家出资企业”),一级国有企业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4.一级国有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应当出具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5.一级国有企业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信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表和合规性资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进行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

6.襄阳市国资委对符合办理产权登记要求的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对其他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7.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信息上传产权登记系统,并按管理级次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信息,修改后重新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

三、产权登记管理

1.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级国有企业应当明确产权登记管理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鄂国资规〔2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