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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皖美农品”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皖美农品”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农市〔2024〕4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着力推进安徽省农业品牌建设,规范“皖美农品”遴选工作,我厅制定了《“皖美农品”遴选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7日

“皖美农品”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推进安徽省农业品牌建设,聚力形成“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确保“皖美农品”遴选工作规范运行,依据《关于实施“皖美农品”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农产品品牌建设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皖美农品”品牌是指本省内粮油、畜禽、水产、果蔬、茶叶、中药材、食用菌、林特产品等类别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皖美农品”遴选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的原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研究推荐,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和申报指导,每年遴选一次。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区域公用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本省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所有者,即政府、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原则上产地为县级或地市级;

2. 已获得地理标志认定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且证书(或商标)注册人(或持有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的其他主体;

3. 产业有一定规模,标准化水平较高,品牌授权主体至少拥有1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4. 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5. 产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粮油大宗农产品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6. 产业特色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全省每个产业遴选出1-2个突出区域公用品牌。

第五条 企业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法人注册地址、主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均应在本省境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有注册商标并连续使用5年以上;

2. 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主导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特质农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3. 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4. 企业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粮油大宗农产品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

5. 企业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全省每个产业遴选出1-2个领军企业品牌。

第六条 产品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本省境内注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产品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并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特质农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2. 产品质量稳定,包装标志规范,近三年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抽检不合格现象,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落实食用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制度;

3. 粮油大宗农产品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4. 产品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提交“皖美农品”品牌申报材料。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品牌主体对照条件自愿申报,提供相关资料,报送至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汇总初审,研究确定推选名单,连同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推荐名单,连同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函,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专人开展申报和创建的指导,组织业务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各市推荐名单,评审推选形成初选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