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规〔20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和供应方式,保障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的短期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
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申请主体
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短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地类型包括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用地申请主体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且活动频繁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原则上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并按照相关设计和建设标准进行开发建设。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过渡使用土地的,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做好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所规定项目的审批管理,依照《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临时用地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审批要求
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申请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除满足《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
2.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应当符合农用地转用手续备案要求;
3.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控要求;
4.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应当取得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要求限期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或者收回土地的,不得申请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前期工作。
临时用地未到期的,项目单位应当至迟于临时用地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提交规划用地核查申请。临时用地已到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规划用地核查申请。
派出机构受理规划用地核查申请后,应当核查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划、权属、地类等情况。经核查不具备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办理条件的,临时用地到期后按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收回土地;具备办理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函告项目单位在3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其中,需要增加用地规模或者建筑规模的,应当一并取得增加规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意见;
2.取得立项文件或者发改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但项目原已取得立项文件的除外;
3.完成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测绘工作;完成临时建筑的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并由派出机构征求辖区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出具意见,其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消防相关手续;
4.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取得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用地申请。
项目单位完成前项规定的前期工作后,凭以下材料向派出机构提交短期租赁用地申请:
1.项目用地范围图(附坐标);
2.立项文件或者发改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
4.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测绘成果及临时建筑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应当提供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7.项目单位出具的关于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承诺书;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和报批。
派出机构受理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审查和报批工作:
1.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建设规模增加的,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核查情况征求生态环境、水务、安全、文物保护等管控线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在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但临时用地项目用地和建筑规模不变且此前已经征求意见的除外;其他审查要求依照《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