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桂财规〔2025〕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
公告》)规定的契税政策,支持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区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在我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在我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在我区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