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建通〔2015〕27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相关企业:
根据《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昆明市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昆建通〔2013〕366号)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昆明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昆府登126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月23日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具体负责实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符合云南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及辖区的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审批文件后,应当于1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散装水泥促进导向,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论证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企业申办并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及试验室专项资质的书面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干混砂浆企业备案
1.书面备案申请表;
2.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散装水泥促进导向,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论证的相关书面材料;
3.企业设有符合功能要求试验室的书面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二)湿拌砂浆企业备案
1.书面备案申请表;
2.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散装水泥促进导向,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论证的相关书面材料;
3.企业具备三级以上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书面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市散办收到企业备案资料应当立即进行审核,对于资料完整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散办应当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