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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正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正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0]380号 2010-07-02

USHUI.NET®提示: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因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出台较晚,造成部分企业2008、2009年度无法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情况。为做好非营利组织认定后续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2008、2009年度已分别按照《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66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备案的纳税人,如在享受优惠备案的对应年度未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纳税人应在 2010年12月 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相应所补的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对于已通过非营利组织认定但在相应年度未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抵退手续。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有效保证了企业正确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