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正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0]380号 2010-07-02
USHUI.NET®提示: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因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出台较晚,造成部分企业2008、2009年度无法准确申报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情况。为做好非营利组织认定后续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2008、2009年度已分别按照《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66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备案的纳税人,如在享受优惠备案的对应年度未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纳税人应在 2010年12月 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相应所补的
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对于已通过非营利组织认定但在相应年度未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抵退手续。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