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船舶实行先税后检的公告
为规范船舶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以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与衡阳市交通
运输局在全市范围内深化业务协作,对船舶实行先税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检验手续时,应当向交通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交通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未依法提供纳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阳市交通
运输局
2024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船舶实行先税后检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船舶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建立“先税后检 信息共享”的船舶
车船税征收协作机制,提高
车船税的征管质效,市税务局、市交通
运输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船舶实行先税后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和交通部门理解并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
车船税法实施以来,我国
车船税实行“保险代收为主、税务自征为辅”的征管模式。船舶因无需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无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故由纳税人在船舶登记地自行申报纳税。
为贯彻落实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切实做好船舶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