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粤人社规〔2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增补保留文件目录》(2014年4月1日-2016年3月31日)公告》 ( 2017年1月13日)规定,保留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7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请各地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更好地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
通知》和《
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综合考量本地区累计结存规模、当期收支情况以及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分阶段逐步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在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具体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截至2014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先按原费率实施阶段性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再按《
通知》要求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限从2015年10月l日起至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止。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措施。
(二)具备相关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
通知》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直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要通过执行较低标准的缴费费率、实施单位费率浮动管理、加大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投入等措施,促进基金结存逐步回归正常水平。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通过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
通知》和《
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