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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府办[2009]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 粤府〔2018〕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另行公布。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委托程序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堤围防护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扣缴税款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随税征收管理,由堤围防护费缴费人向缴税地地方税务机关或营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 外省企业来本省临时经营的,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本省企业如在外省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或者与堤围防护费性质相同的费用,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可抵扣已在外省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后,再计算在本省经营地须缴纳的堤围防护费。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按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