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筑人社发〔2025〕2号
市直相关单位,贵安新区组织人事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组织人事部、综保区组织人事部、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组织人事部: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现将《贵阳贵安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实施。
附件:贵阳贵安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5日
附件
贵阳贵安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符合相应条件、在贵阳贵安新购买首套住房的人才发放1万—100万元购房补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责任部门以及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流程
第四条 购房补贴对象所在单位为主营业务属于《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贵阳贵安的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贵阳贵安缴纳社会保险的重点产业企业。
第五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重点产业企业全职新引进3个月以上、获得G类及以上筑才卡且年度登记合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才,标准为:A类60万元(其中:两院院士或经认定符合相当层次以上人才100万元)、B类40万元、C类15万元、D类6万元、E类5万元、F类3万元、G类1万元;
(二)重点产业企业全职新引进3个月以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购房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标准为: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本(专)科毕业生1万元。
同一人才符合不同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
第六条 所购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须为本人及配偶在贵阳贵安新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住房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与配偶、直系亲属共有。
(二)所购住房权利性质为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不含公寓)。
(三)购房时间为新引进到贵阳贵安之后的3年内。
第七条 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阳贵安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相应社会保险证明。
(三)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明,未婚申请人提供未婚承诺书,有离异经历的申请人须补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交商品房购买合同网签备案证明或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
(五)住房为申请人与亲属共有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流程:
1.申报。人才通过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
2.初审。主管部门或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工作部门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3.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名单。
4.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统一拨付至申报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贵安新区自行拨付兑现。
第九条 人才应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网签备案或购买二手房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购房补贴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贵阳贵安区域内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购房(住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正在享受购房补贴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对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