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8-04-23 穗地税函〔2008〕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8]2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2007年度执行新《
企业财务通则》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07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果没有累计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在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对2007年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按规定将一部分不需支付的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管理费用,并在2007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冲减额作了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的,应在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相同金额的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8年4月9日 粤地税函[2008]2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2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7〕80号
)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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