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郑政文〔2025〕31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及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领导、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在市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工作专班领导下,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以下简称收地)工作,组织研究定价机制、收地方案、收地程序等。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范围内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开展收地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列入收地范围: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
(二)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收回的土地;
(三)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且暂未建设的土地;
(四)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收回收购的土地。
三、定价机制
收地价格以基础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等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经集体决策确定。
(一)基础价格
基础价格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
1.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物原则上不计入价格评估。
2.企业土地成本。企业土地成本按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缴纳的土地价款、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复垦券等费用)、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开发直接费用及闲置期间的利息确定。涉及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开发直接费用,由区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利息计算时间以土地价款全部缴纳之日起,到非企业原因消除截止;收地时非企业原因未消除的,截止到企业申请时间。利息以缴纳的土地价款为计息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司法或破产拍卖的土地,土地成本按照变卖价格和税费确定。
3.因企业原因终止项目建设未满两年的,企业土地成本按原土地价款确定;涉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物按照约定需拆除的,企业负责在土地收储合同签订前拆除。
(二)价格确定
1.司法或破产拍卖进入变卖程序的土地,相关司法程序完结后,在变卖价格不高于基础价格的前提下,可按变卖价格和税费确定收地价格。
2.承担有保交楼任务的企业无力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收地款用于保交楼项目。
3.拟收回收购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市域内参与竞买与原土地等值及以上土地的,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企业足额缴纳新地块土地价款后,支付收地价款。
4.因法定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至收地工作实施时仍无法开工的,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
5.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等情况,按基础价格下调5%确定收地价格。
四、工作程序
(一)地块筛选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筛选辖区内可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的地块。
(二)计划申报
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符合条件的地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根据收回收购情况动态更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
(三)提出申请
已列入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且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清单的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地块所在区政府提出土地收回收购申请,并递交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储范围图等相关资料。
(四)协商收地
1.评估申请。拟收回收购地块,由区政府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回收购评估申请并提供企业土地成本。
2.委托评估。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评估机制,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市场评估价格。
3.拟定方案。区政府组织资源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据收地定价机制确定收地初步价格,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制订收地初步方案。
4.方案会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区政府提交的收地初步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提交市资源规划局集体会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公示,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7日。
(五)审批实施
1.在公示无异议的前提下,市资源规划局组织将收地初步方案报请市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工作专班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2.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地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以下简称《土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