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政策优化的通知
各自来水经营企业、用水户:
根据《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2021年第46号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定价程序,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自来水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种用水范围
将特种用水范围由洗浴、洗车调整为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
二、调整自来水价格
自来水综合价格统一调整为3.8991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分类水价详见附件)。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含家庭户、集体户)阶梯水量保持不变,家庭户,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为0-22(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为22-30(含)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为30立方米以上。集体户,第一阶梯每人每月用水量为0-5(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每人每月用水量为5-7(含)立方米;第三阶梯每人每月用水量为7立方米以上。阶梯水价比例关系调整为1:1.7:3.5,第一阶梯价格为2.67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为4.5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为9.35元/立方米。水量按月度周期计量,当月度用水量达到分档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计量在月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合表用户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合表用户水价调整为3.57元/立方米。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可向自来水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合表价格。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4.76元/立方米。继续实施单位用户(非居民用户及特种用水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制度,具体按《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种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20.00元/立方米。
三、配套措施
(一)落实“一户多人口”政策。根据《深圳市居民家庭户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管理办法》,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家庭户,家庭实际居住人口每增加1人,用户可向供水企业提出调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