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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2年】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财规购〔202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多频次、小额度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推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两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单次采购预算未超过采购限额。第二项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总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征集形式分为全省联动和区域联动。全省联动框架协议,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省内集中采购机构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区域联动框架协议,由省级、市级财政部门委托省内集中采购机构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县级确有需要开展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细则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细则统称征集人。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订立框架协议后,适用范围内的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开展此类采购活动。

第九条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第十条 框架协议采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的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

第十一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对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将符合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实质性要求;对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相关供应商评审优惠。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货物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框架协议采购业务统一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执行电子化采购。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业务规则统筹协调电子化采购系统的优化完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第十五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山西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方案要充分体现竞争机制,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必须形成有效的竞争。

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所属分类、概况;

(三)框架协议采购形式;

(四)框架协议采购期限;

(五)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六)采购需求调查情况;

(七)采购需求及采购包的划分情况、采购品目、采购标的、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八)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要求供应商对专用耗材报价的约定期限及报价方案等;

(九)最高限制单价、量价关系折扣;

(十)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需确定入围供应商淘汰比例或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

(十一)供应商一般资格要求、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十二)评审条款、价格权重;

(十三)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十四)交付地域范围、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十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等);

(十六)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为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十七)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采购方案,报委托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重点包括:实施范围审核、竞争机制审核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其他重要问题审核。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九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四)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五)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七)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出现本条第(四)款情形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及时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向征集人提出产品升级换代申请,入围供应商须保证升级换代后的产品及相关服务完全满足征集文件的要求。征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升级换代规则的,应当写明理由,线上告知入围供应商审查结果。审核通过后,新产品生效,原入围产品将不再进行销售。已成交的原入围产品,供应商需按合同继续履约。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服务,应当将第二阶段的采购合同授予入围供应商,但是本细则第六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服务对象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二十三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代理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可以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调整代理商名单,征集人应当提供便利。

入围供应商委托的代理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于代理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追究入围供应商责任,并按协议约定解除代理商在该框架协议中接受合同授予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二十五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除因不可抗力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等原因导致供应商不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应条件情况外,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入围供应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上架入围产品,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产品主图,详情应与产品信息一致;

(二)产品图片不得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个人联系方式、第三方平台的链接、敏感词汇、无关水印、第三方店铺信息等;

(三)详情中填写的产品品目、品牌、型号、参数等产品信息需与实际相符。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无特殊情况,供应商不得随意下架产品。

第二十七条 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负责保存。

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一节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征集人能够确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采购总预算金额的,鼓励在征集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

(二)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四)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五)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策执行措施;

(六)框架协议的期限;

(七)报价要求;

(八)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供应商并列淘汰规则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九)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十)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十一)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十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三)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十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征集公告应当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及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发布,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征集文件应当以电子形式免费提供,随征集公告一并发出。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公告规定的时间、渠道获取征集文件,获取征集文件期限自征集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自征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 征集人可以对已发出的征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征集人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告知所有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征集人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征集人在发布征集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重新开展征集活动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征集活动。

终止征集活动的,征集人应当及时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和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发布终止公告,并将征集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报告委托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原则上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征集文件有要求的,应当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在征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提交渠道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第三十五条 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征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响应截止时间前,征集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征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进行。

征集人应当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档案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八条 评审小组可由征集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征集人应当从山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对征集人为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征集人代表参与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入围结果公告发布前应当保密。

征集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中因评审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小组组成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小组成员的,征集人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原评审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征集人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审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 征集人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二)核对评审小组成员身份;

(三)宣布评审纪律;

(四)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和征集人代表应当回避的情形,回避后导致评审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五)组织评审小组成员推选评审组长;

(六)根据评审小组成员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征集文件;

(七)维护评审秩序,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八)监督评审小组成员依照征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评审小组成员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对评审小组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报告委托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征集人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评审小组成员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三)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四)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及排序;

(五)向征集人或者有关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上发起澄清,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提交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征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第四十四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第四十五条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规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

第四十六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两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 采用价格优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