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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26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规范个体工商户账簿设置和使用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做好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
新《办法》是对1997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全面修订,调整了建账销售额标准、取消了雇工标准、提高了注册资金标准、明确了建账方式的确定程序等。这是新形势下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是个体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充分认识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以新《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客观地分析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有重点地做好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符合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业户建账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督促个体工商户建账,确保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贯彻落实新《办法》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账标准调整的问题。新《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月销售额和注册资金标准做了一定幅度的提高,是为了适应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和规范个体建账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高、GDP增长和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变化情况而确定的。各级国税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建账标准变化的过渡期间,贯彻落实新《办法》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依据原《办法》已经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引导其不断规范和提高,进一步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其中未达到新建账标准的已建账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