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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年7月31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文明株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炎帝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开展“株事有礼”文明实践活动,培育文明新风,建设幸福株洲。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职责,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宣传引导、示范引领、整治规范等措施,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职业规范要求。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村(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机制,推进移风易俗,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践行下列文明规范:

(一)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二)恪守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三)弘扬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四)提升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传播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广告媒介,应当按照规定刊播文明行为公益广告。

自媒体应当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弘扬真善美,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鼓励自媒体创作、传播积极健康、崇德向善的文化产品。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设施,加强维护管理,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标志标线、道路指示牌等市政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充电专用场所、充电桩等设施;

(四)盲道、坡道、电梯、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五)政务大厅、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母婴室、急救设施等便民设施;

(六)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卫设施;

(七)其他有利于文明行为促进的公共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听取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每年定期开展文明教育培训,提升文明服务水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示范,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等方式执法。

除涉密单位以外,国家机关应当在夜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向社会公众有序开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在其他时段向社会公众常态化开放停车场。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向社会公众开放文化体育等内部设施;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便民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快递人员、建筑工人等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