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旅文规字〔2022〕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文化广电体育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海南省旅文厅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文化广电体育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经海口市民政局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以及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社会组织性质、业务范围等情况,确定归口管理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业务主管的各社会组织,应按照相关法规及本组织的章程,依法独立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机关各科室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办公室:牵头受理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申请;根据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在上年度的活动情况,配合相关科室在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前,对活动开展不力或不按章程办事、不履行社会组织职能、上报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意见,并视不同情况对有关社会组织作出延迟年检、不受理年检或商请市民政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决定。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指导。

(三)组织人事科:承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中行政单位人员兼职情况监督管理;负责承办局系统内部人员在社会组织任(兼)职的审批工作。

(四)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并监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履行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

(五)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业务性质分别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年检等申请的前置审核,受理、审核、指导社会组织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对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公开出版物、微信、微博、网站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换届选举及年度报告工作。

第七条  成立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以促进旅游、文化、广电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相关要求和规定。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组成应当注重质量,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其中行业性社会团体会员应当以同行业法人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资质。

4.属于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8.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栏目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3.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应当利用非国有资产,拥有一定的开办资金。

第八条  发起成立业务主管社会组织需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成立申请书;可行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章程草案。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立申请书;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出资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申办民办博物馆,按照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办博发〔2020〕6号)、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发起成立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局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关业务科室征求意见,相关业务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呈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书面反馈办公室。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应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实地勘察。

(三)经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初步审查合格的,由办公室统一报局务会研究决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出具同意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不安排上会,局办公室直接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起人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五)获得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六)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备案。

第十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下列事项,应当事先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

(五)住所。

(六)活动资金。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终止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每届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后按规定重新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