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珠府函〔2025〕16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决定调整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标准。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8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