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2021〕260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对《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社〔2016〕7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选派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含中央专项补助),专门用于“三支一扶”计划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安家费及开展专项培训等各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四条 根据有关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中央下达我省招募总数和专项培训人数指标,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和专项培训计划,并根据相关因素向各市分配招募名额和专项培训名额。
第五条 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开展专项培训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地方财政负担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费用和岗前、在岗或服务期满离岗培训费用,以及工作生活补贴和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的不足部分等。
第六条 “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是“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各市上报的“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申请,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财政部门开展“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划拨和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二)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申请;
(三)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含专项培训,下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并协助省财政厅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三支一扶”计划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对各地计划招募完成率、服务期间流失率、期满就业率、政策落实情况、培训实施情况、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情况、信息系统更新情况等进行考核,监督抓好落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每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向各市分配招募名额和专项培训名额;
(三)审核汇总各市“三支一扶”招募计划和专项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对各市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实施绩效管理;
(四)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核批工作;
(五)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各市“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情况;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专项培训。
第十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好“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募计划和专项培训计划的确定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绩效评价结果、地区特点、乡镇数量、基层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各市“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额,制定年度招募计划,并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本年招募计划、上年实际到岗人数、上年专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三支一扶”计划专项培训名额,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专项培训计划随招募计划一并下达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标准、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基层服务单位所在地区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标准,并根据同岗位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2万元(含中央专项补助每人每年1.2万元)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离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负责补贴发放的县级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月制作“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底前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六条 对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中央财政负担)。负责补贴发放的县级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作一次性安家费发放明细表,并于次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三支一扶”人员专项培训,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经费(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省内往返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参训学员省内往返交通费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及以下,公共汽车、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
第十九条 承担组织实施专项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将其作为“三支一扶”人员身份确认、日常管理以及补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