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2025-04-08合国资法规〔20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市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安徽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皖国资法规〔2023〕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出资企业及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市属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 市属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五)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属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四)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五)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可以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分管负责人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分管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吿等相关合规管理文件。
(二)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提出合规审查意见。
(三)组织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业务和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五)向董事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市属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合规管理员由部门相关负责人或者业务骨干担任或兼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明确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重要合同、重大事项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在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及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并实施考核评价。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六)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市属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境外经营企业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公司律师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强化法律服务保障职能,推动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化解企业合规经营风险。
鼓励市属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聘法律服务机构,明确外聘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工作报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原则上一年一签。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当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作为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
市属企业和子企业业务规模均较大且业务类型差异较大,原则上应聘请不同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包括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操作指引等。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可以结合实际,针对投资并购、融资担保、资产租赁(管理)、招标采购、关联交易、税务管理、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相关制度或者指南。
市属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各项操作指引,或将合规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和管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现或暴露的合规管理缺陷,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推动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分管负责人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强化合规检查,并将合规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合规检查,应客观公正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给予支持,业务及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市属企业所属企业遇重大合规风险及事项,除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外,还须向市属企业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市属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市属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分管负责人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及时制定和实施合规整改计划,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市属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