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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佛国税发〔2004〕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粤国税发〔2004〕19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各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市局现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不可抗力包括:出口退(免)税单证的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二)采用集中报关包括:出口货物的转关和拼柜出口。
二、出口企业有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二、三款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区退税分局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明细资料(见附件3)。各区退税分局应在期限后一个月内通过表格形式汇总上报市局审批(表格格式见附件4)并报送各户企业关于延期申报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4]113号
3.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申报退税应提交的明细资料(略)
4.特殊原因逾期申报退税审批表(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2004〕19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4]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