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的通知
汕府〔202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工作,根据《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粤府〔2019〕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09〕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粤府〔2016〕96号)、《
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06号)、《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24〕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功能区范围内办理“三旧”改造项目供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的,适用本办法。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补缴地价款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按以下规定情形补缴地价款:
(一)需改变规划条件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现时点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40%。
(二)需改变规划条件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应先按原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的地价款,再按上述第(一)种情形补缴地价款。
(三)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按划拨性质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需补缴地价款。
(四)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包括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双方或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按划拨性质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10%计收补缴地价款。
(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按划拨性质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性质,实施改造涉及改变规划条件的(不包括商品住宅),无需补缴地价款。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批准完善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手续的,无需补缴地价款;改造方案明确完善后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办理返拨手续的按上述第(三)种情形执行,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按上述第(四)种情形执行。
(七)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经批准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无需补缴地价款;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30%补缴地价款。
(八)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单独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补缴的地价款=(延长后剩余使用年限宗地地价-原剩余使用年限宗地地价)×40%。
(九)“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属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按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额计核补缴地价款。
(十)“三旧”改造涉及集体所有性质的“三地”,征地费用由改造主体负责。办理征地后,属于可供地给改造主体的,由改造主体参照上述第(七)种情形补缴地价款;属于需移交政府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无需补缴地价款,应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可计入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十一)“三旧”改造项目需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独立占地),不计入补缴地价款范围,也不计入原剩余使用年限宗地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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