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衡阳市发改委对本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关于印发〈衡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发改价服〔 2017〕4号)等 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 1)。
二、确认《关于印发〈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衡发改法规〔 2019〕7号)等 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 2)。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规范性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附件 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印发《衡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发改价服〔 2017〕 4号
2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衡发改社〔 2021〕3号
3 关于衡阳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衡发改价费〔 2021〕 28号
附件 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印发《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发改法规〔 2019〕 7号
2 关于印发《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衡发改价调〔 2021〕 8号
3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 衡发改法规〔 2021〕 6号
4 衡阳市发改委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衡发改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