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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沙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有效期5年】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沙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4〕96号
信息时效期:2029-12-2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结合我市存量房交易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范围包含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促成交易的,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管理中心”)承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具体事务性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应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支持长沙经济发展情况、业务服务能力、运行保障水平、接入网络技术条件、风险防控能力、化债及对房地产金融贡献度等项内容,通过招投标和其他合法方式予以确定。

交易管理中心应按规定与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专项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五、交易管理中心交易资金监测专户(以下简称“监测专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流量和流向进行监测。委托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交易佣金应全部通过监测专户实时存入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资金的解控,也应通过监测专户实时转出至约定账户。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期限,自交易资金首次存入监管账户起至房屋转移登记完成止;涉及按揭贷款的,监管期限延长至该抵押登记完成止。

七、买卖双方自愿承担风险并申请不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其房价款可不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下列存量房转让涉及的交易资金,可不纳入监管范围: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

(二)房屋系征收补偿取得的;

(三)属于国有资产转让的;

(四)单位之间买卖的;

(五)直系亲属之间、共有权人之间买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入和解控,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签订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存量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监管协议”)应包含买卖合同中的交易金额和付款方式,存入和解控交易资金的节点及其金额,买卖双方结算账户等内容。通过中介机构促成交易的,委托监管协议还应包括买卖双方应支付的佣金、解控节点和金额,中介机构的结算专户等内容。

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通过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先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中介机构还应上传相应的中介服务合同。

(二)存入交易资金和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