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规〔202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3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部署要求,加快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
各地民政部门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常态化开展摸底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基本医疗、教育、住房、照护等必要支出超过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平台
依托省数据共享平台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逐步汇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救助帮扶信息,加快实现覆盖全省、城乡统筹、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定期更新。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针对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因失业等困难风险设置预警指标,形成精准的预警信息反馈至县(市、区)、乡镇(街道)入户查访核实,及时掌握低收入家庭支出骤增、收入骤减、人口变化等情况,确保快速预警、精准施救、综合帮扶。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采集完善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信息,提高源头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强化“大数据”比对,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相关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家庭状况、刚性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及时反馈基层单位查访核实。强化“铁脚板”摸排,依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社区“三长”等基层力量,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并报告家庭状况变化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创新监测方式。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分类处置,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全面推行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和救助帮扶的精准性。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省定指导标准增发补助金。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跟进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散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执行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20%和10%确定。持续改善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条件,不断提高供养服务质量,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及时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加强特困人员照护保障,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与特困人员(监护人)、照料服务人、供养服务机构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督促照料服务人或单位履行照料服务责任,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饮食、衣着、环境等生活条件。
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实行定额资助。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及引导慈善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统筹推进市级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七、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对在学前教育至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且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通过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等措施,按政策规定给予教育救助。对具有学习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身体状况通过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特教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送教上门等方式,按照“一人一案”实施教育救助。
八、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城市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农村通过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九、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鼓励引导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技能培训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十、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方式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十一、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不受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急难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当地1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对出现重大生活困难的,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及时化解。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效能,统筹考虑保障人口规模、资金需求使用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十二、做好其他救助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