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
2016年6月3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二、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不含社保费)。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解读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我局决定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精神,对合理简并纳税人次数进行适当的延伸和扩展。
一、从2016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起,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一)采取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等纳税人。
(二)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改为按季申报缴纳的税种包括: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